宗盛電子報 第179期■發送日期:2022年3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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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務新知
1、營利事業所得稅
1-1)合併存續公司申報未分配盈餘不得減除消滅公司以前年度帳載虧損數 1-2)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租稅協定之所得稅減免或優惠時,請注意所適用協定之生效日並不等同於開始適用日 1-3)營利事業捐助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 得以費用列支且金額不受限制 1-4)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1款「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ㄧ年度虧損」可扣除之金額應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減至0元為限 2、營業稅
2-1)個人受營業人委託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取得收入,仍應報繳營業稅
2-2)營業人承租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租金之進項稅額並非一律可以扣抵銷項稅額 3、個人綜合所得稅
3-1)個人獲取借名登記土地之售地利益,應列為其他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
4、遺產及贈與稅
4-1)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如經納稅義務人於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簽章確認後,申報遺產稅時免檢附被繼承人不動產證明文件 4-2)共有地分割,各共有人取得價值與分割前不等,無補償約定者,應課贈與稅 4-3)被繼承人於區段徵收後領回抵價地前死亡,其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應併入遺產課稅 5、其他稅制
5-3)受疫情影響之事業基本工資補貼放寬認定延長受理期間至111年4月15日 5-4)使用牌照稅將於4月開徵,納稅義務人之通訊地址若已遷移,請逕向車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更址 二、境外公司現有名單
1-1)Anguilla 1-2)BVI 1-3)Samoa 1-4)Seychell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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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務新知
1、營利事業所得稅1-1)合併存續公司申報未分配盈餘不得減除消滅公司以前年度帳載虧損數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有以當年度盈餘彌補以往年度累積虧損數,得申報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10規定,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1款所稱「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法律有關編製財務報告規定處理之待彌補虧損數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前揭規定,公司申報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以往年度之虧損,僅限本公司帳載之累積虧損,如公司當年度有合併情事,合併存續公司申報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不得減除消滅公司以前年度帳載之累積虧損數。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8年度未分配盈餘列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累積虧損」26,443千元,經查發現係甲公司109年11月30日發行新股併購之合併乙消滅公司以前年度帳載虧損之金額,且甲公司截至上年度決算日止(107年底)並無帳列之累積虧損數,核與前揭法令規定不符,即該合併消滅乙公司以前年度帳載虧損數26,443千元不得自合併存續甲公司108年度未分配盈餘中減除,經該局予以調減及補徵未分配盈餘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羅審核員;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375 1-2)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租稅協定之所得稅減免或優惠時,請注意所適用協定之生效日並不等同於開始適用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完善我國所得稅協定網絡,營造合宜、穩定且有保障之租稅環境,財政部積極與經貿及投資關係密切之國家簽訂租稅協定,他方締約國之居住者於適用租稅協定時,應注意其取得我國來源所得之取得日及所適用租稅協定之生效日及開始適用日,以確定有無租稅協定之適用。 該局說明,以「亞東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以下簡稱臺日租稅協定)之營業利潤為例,外國營利事業如為日本居住者,倘有取自我國境內之營業利潤,且在我國未設立常設機構,則該日本營利事業可就取自我國之營業利潤向給付人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適用「臺日租稅協定」中有關營業利潤免稅之規定。例如,日本營利事業派員來臺提供臺灣公司技術服務,其取得臺灣公司給付之服務報酬收入即可享免稅優惠,不似其他非租稅協定國之營利事業如有取得類似之服務報酬須由給付人依適用之扣繳稅率20%扣取稅款。但該局提醒,日本居住者營利事業於申請適用「臺日租稅協定」之所得稅減免或優惠稅率時,應注意臺日租稅協定生效日雖為105年6月13日,但依該協定第28條第2項第2款規定,應以105年度之次一曆年1月1日(即106年1月1日)起應付之所得,方有其適用。 該局進一步指出,日前接獲外國營利事業A公司(為日本居住者),於105年9月派員來臺為臺灣甲公司提供為期2週之技術服務,A公司就該筆收入委託甲公司為代理人,申請其收入適用臺日租稅協定第7條第1項營業利潤免稅優惠,並申請退還該筆收入已繳納之扣繳稅款。經該局受理申請後發現,依日本A公司提供服務之時點,臺日租稅協定雖已簽訂及生效,但該筆收入係屬105年度應付之所得,並非106年1月1日以後發生之應付所得,縱使日本A公司於106年度始取得我國甲公司匯出之款項,仍無臺日租稅協定之適用。 該局呼籲,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租稅協定之營業利潤免稅時,應注意租稅協定生效日並不等同於開始適用日,請先確認該營業利潤為租稅協定開始適用日以後應付之所得,以避免耗費時間準備申請文件卻遭國稅局否准適用之情形發生。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錢妙秋;聯絡電話:(04)2305-1111分機7135 1-3)營利事業捐助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 得以費用列支且金額不受限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運動風氣興盛,國內體育選手在奧運等國際賽事中屢創佳績,選手的表現獲得國人與國際間的肯定,企業界紛紛表示贊助傑出運動員或運動團隊的意願,為鼓勵營利事業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營利事業就符合規定之上開捐贈支出,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且不受金額限制。 該局說明,依據「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營利事業對符合同辦法規定之運動團隊或運動員,所為培養支援或捐贈,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以下列費用為限:選手營養費、教練指導費、課業輔導費、運動科學支援費、運動防護費、訓練器材裝備費、參賽報名費、移地訓練費、選手零用金及參賽旅運費等費用。 二、應於各該捐贈支出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培養支援運動員的相關證明文件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所定應檢附的文件,向主管機關(教育部體育署)申請核發捐贈證明文件。 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主管機關核發的證明文件、支出憑證及相關資料,由所轄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數額。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捐助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除可提升企業形象及知名度,亦可作為費用列支,且不受金額限制,惟應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捐贈證明文件,並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王審核員;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367 1-4)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1款「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ㄧ年度虧損」可扣除之金額應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減至0元為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前揭未分配盈餘之計算,得減除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各款規定之項目,其中減除「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ㄧ年度虧損」應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減至0元為限。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9條或企業併購法第45條規定合併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各公司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計算未分配盈餘後,各公司未分配盈餘之正數或負數,應相互抵銷合併計算,其合計數為合併申報未分配盈餘。又未分配盈餘係採「年度」課稅方式,各公司計算未分配盈餘,如有減除「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ㄧ年度虧損」,該次ㄧ年度虧損可減除金額應以該公司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減至0元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採連結稅制,併同其子公司合併辦理105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甲公司之子公司A公司105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列報稅後淨利200萬元、提列法定盈餘公積20萬元、「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ㄧ年度虧損」5,400萬元及未分配盈餘負5,220萬元(200萬元-20萬元-5,400萬元),並將A公司未分配盈餘負5,220萬元與甲公司未分配盈餘9,500萬元相互抵銷合併計算,申報合併未分配盈餘4,280萬元(-5,220萬元+9,500萬元)。經查A公司106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虧損雖為負5,400萬元,惟A公司105年度稅後淨利減除法定盈餘公積提列數後僅為180萬元(200萬元-20萬元),依前揭規定,A公司105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項「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ㄧ年度虧損」僅能列報180萬元、未分配盈餘為0元,因A公司未分配盈餘減項溢報5,220萬元(5,400萬元-180萬元),致甲公司合併未分配盈餘短報5,220萬元,經該局核定補徵稅額522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採連結稅制合併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列報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ㄧ年度虧損」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調整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曹審核員;聯絡電話:(02)2311-3711分機1839 2、營業稅
2-1)個人受營業人委託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取得收入,仍應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受託人受營業人委託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除因公益信託而標售、義賣、義演之收入扣除必要費用後,全部供作該公益事業用者而免徵營業稅外,應由受託人依法報繳營業稅,倘受託人為自然人,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課徵營業稅。另依信託法第1條規定,信託係指委託人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目的,將其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予受託人,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法律關係。因此,信託關係之成立,除須有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為前提外,受託人尚須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積極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而受託人接受營業人的委託,因信託行為取得之財產,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時,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例如:管理信託財產取得租金收入或處分收入等),依營業稅法第8條之1規定,除因公益信託而標售、義賣、義演之收入扣除必要費用後,全部供作該公益事業用者而免徵營業稅外,不論其受託人為自然人或營業人,均應依法報繳營業稅;至於受託人依信託本旨,將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收益交付受益人,核非屬受益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代價,受益人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A君於108年間受甲公司委託處理該公司持有不動產(含房屋及土地)計12筆,並簽訂信託契約書,該契約書載明A君負責處分前揭不動產相關事宜,對其受託財產有實質管理處分權;嗣A君於109年間陸續出售前揭房地,未向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及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經該局查獲依不動產買賣合約書(未分別載明房屋及土地價格),按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計算房屋之銷售額,核定其漏開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2,289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114萬餘元外,並依規定處罰鍰114萬餘元。 該局呼籲,個人倘受營業人委託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在未經他人檢舉、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辦理稅籍登記,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以免遭補稅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薛股長;連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241 2-2)營業人承租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租金之進項稅額並非一律可以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坊間租車業者藉此打出「用租的比用買的還划算」促銷廣告,吸引營業人將乘人小客車改以租賃方式取代購買,以獲取租金之進項稅額來扣抵銷項稅額。但財政部於111年1月7日發布令釋,乘人小客車有5種情形,其租金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在規劃購買或租賃車輛時,要注意納入考量。 該局表示,依財政部111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11004648950號令釋,營業人承租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核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其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 二、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且得以明顯低於選擇權行使日該車輛公允價值之價格購買。 三、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四分之三。 四、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百分之九十。 五、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 南區國稅局說明,營業人與租車業者訂立合約,所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是否可以扣抵,將依上述規定實質審認,與合約外觀為「租賃」無關。舉例來說:A公司與租車業者訂定租賃合約,約定以每月1萬5千元承租1輛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租期3年屆滿後,該輛汽車即無條件歸A公司所有,此種租賃方式即屬於分期付款買賣性質,A公司每月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至於營業人承租非屬前述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同時符合1.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該車輛及2.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等2項要件者,核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如其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最後提醒,營業人視各項需求規劃租車好還是買車好,雖租稅誘因是考量因素之一,還是要仔細審酌租約內容實質是否符合可扣抵之規定,以免喪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之租稅小確幸。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李科長;連絡電話:(06)229-8048 2-3)營業人登記案件一站式線上申辦,一次搞定省時又便利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提供優質便民服務,財政部與經濟部跨機關協力合作,透過線上服務以資料傳輸共享方式,於經濟部之「公司與商業及有限合夥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下稱一站式線上申辦系統)開放民眾申請公司及商業登記時,同時完成營業稅稅籍登記之跨機關申辦服務,省時又便利! 該局進一步表示,以往營業人申請新設立及停(復)業登記案件,可於一站式線上申辦系統同步申請稅籍登記;惟營業人營業登記事項有變更,或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除應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或解散登記外,尚需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寫申請書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另向稅籍登記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等相關事宜。為免除營業人以紙本交件、往來奔波主管登記機關及稅捐稽徵機關送件時程,該局另增修一站式線上申辦系統受理稅籍變更及註銷登記案件介接至國稅平台營業稅稅籍登記系統,並於110年7月12日正式上線,民眾可透過該系統同步線上申辦稅籍登記案件。 該局說明,營業人辦理稅籍變更或註銷登記時,得以工商憑證或其負責人以自然人憑證(如委託代理人,則以代理人之自然人憑證並檢附委託書)於一站式線上申辦系統填妥資料及上傳應附證明文件,並於「是否併案稅籍登記」之欄位勾選「是」的選項,該系統會將相關資料併案傳送至稅籍登記所轄稽徵機關,營業人除了省去向主管登記機關繳納之規費,還可隨時利用一站式線上申辦系統申請,不受時間的限制,不必出門或郵寄,免再向該管稽徵機關送件申辦,疫情期間也可以避免與人接觸,省時省錢又安全,經統計110年度一站式線上申辦營業稅稅籍登記案件27,361件,相較108年度疫情爆發前8,561件,大幅成長逾3倍。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劉股長;連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233 3、個人綜合所得稅
3-1)個人獲取借名登記土地之售地利益,應列為其他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借用他人名義登記所有權之土地所獲取款項,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應列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其他所得申報繳稅。 該局說明,個人借用他人名義登記土地所有權,形成借名登記的法律關係,因其已經不是該土地所有權人,僅取得對登記名義人隨時終止契約返還土地之請求權,性質為債權請求權;如嗣後登記名義人出售土地,借名人所獲取之售地利益,是實現債權處分之利益,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以其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兄與乙弟在89年間各出資160萬元共同購買A農地,並約定借名登記於乙弟名下,嗣於104年間雙方同意出售A農地,並依二人協議,甲兄獲取售地款300萬元,惟甲兄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列報該筆所得,經該局查獲,核定增列甲君104年度其他所得140萬元(300萬元-160萬元),並據以發單補徵綜合所得稅40多萬元及裁處罰鍰20多萬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該獲配售地款係行使返還土地請求權而取回原屬自己的財物,未獲有額外利益,並無所得發生。經該局復查審理後,認為甲君取得該筆借名登記土地之售地利益,係屬於債權處分利益,應計入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原核定並無違誤,乃駁回甲君復查申請,甲君未提起訴願,而告確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所規定個人出售土地,其交易之所得免稅,僅限於土地登記簿上之土地所有權人。因此,個人購買土地,卻以他人名義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時,嗣土地出售,因借名人所獲分配款非屬免稅所得,應記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阮股長;聯絡電話:(06)229-8076 3-2)個人出售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應依法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以免受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如符合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原則上皆應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惟如交易的房地屬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因無法至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應於訂定買賣契約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如未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將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民眾甲君於105年7月4日以50萬元購買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於110年10月1日以300萬元出售,因此類房屋交易過程中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甲君誤以為不必登記就無須辦理申報,故未依限於訂定買賣契約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經該局查獲,可減除成本為500,060元(取得房屋價款50萬元+契稅60元),因甲君未提示移轉費用的證明文件,依規定按成交價額3%認定可減除移轉費用為9萬元(300萬元×3%),核定該房屋交易所得額為2,409,940元(300萬元-500,060元-9萬元),並以甲君持有期間超過5年,未逾10年之稅率20%,核定應納稅額481,988元。甲君於裁罰處分前已補繳稅款且係105年1月1日後經第一次裁罰,處以罰鍰192,795元,甲君於繳清稅款後未再爭訟。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交易房地如屬新制課稅範圍,不論取得方式為何,且不論盈虧,都要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呂股長;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681 3-3)「手機報稅2.0」新增編修功能,在家報稅好便利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5月報稅季節即將來臨,民眾可透過「行動電話認證」執行身分驗證,下載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不用讀卡機也能辦理網路報稅,今年更推出「手機報稅2.0」服務,新增編修扶養親屬功能,歡迎民眾多加利用,在家報稅好便利。 該局說明,「行動電話認證」係利用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遠傳電信、台灣之星、亞太電信及統一超商電信用戶的行動電話號碼、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健保卡卡號為通行碼進行身分認證。運用「行動電話認證」,透過網路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後,即可進行申報繳稅作業。 該局進一步說明,今年更推出「手機報稅2.0」措施,民眾可選擇使用手機裝置進行申報及繳稅作業,在建立基本資料後,透過「行動電話認證」、「戶口名簿戶號+查詢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行動身分識別)」完成身分認證後,系統自動帶入申報戶成員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並自動計算稅額,民眾按照後續簡單操作步驟即可完成申報。系統帶入的申報資料,仍可透過手機切換至「編修模式」進行所得或扣除額等資料的編輯,如因手機螢幕尺寸限制,編輯不易,建議改用電腦裝置(桌機、筆電及平板)登入報稅系統進行資料編修。 該局提醒,目前外僑納稅義務人尚非「手機報稅2.0」可適用的對象,建議採用電腦裝置辦理網路報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王股長;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406 4、遺產及贈與稅4-1)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如經納稅義務人於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簽章確認後,申報遺產稅時免檢附被繼承人不動產證明文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接獲民眾來電,表示其父親於近日往生,所遺不動產財產(含房屋、土地)與國稅局核發之被繼承人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資料相同,申報遺產稅時還需要檢附該不動產登記謄本等證明文件嗎? 該局表示,為落實遺產稅便民服務,避免繼承人來回奔波,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如經納稅義務人確認,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所載土地及房屋資料(如地段地號、宗地面積、門牌號碼、房屋面積及持分比率等)與被繼承人死亡日之登記情形相符者,納稅義務人或代表人於該份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或遺產稅申報應檢附資料檢核表土地及房屋欄位簽章後,得免檢附死亡當期土地登記謄本、所有權狀影本或死亡當期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等證明文件。 該局另特別說明,惟如被繼承人所遺土地、房屋屬公同共有或再轉繼承等較為特殊之情形,仍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辦理遺產稅申報,不宜以簽名方式辦理,以利後續辦理繼承登記過戶事宜。 新聞稿聯絡人:鳳山分局陳松穗分局長;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800 4-2)共有地分割,各共有人取得價值與分割前不等,無補償約定者,應課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共有土地辦理分割後,若各共有人取得之土地價值,按分割時之公告現值計算,與依原持有比例所算得之價值不等,而彼此間又無補償之約定者,應就其差額課徵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共有人辦理土地分割時,若有前揭應課徵贈與稅情事,應由取得土地價值較分割前增多者,為受贈人,由稅捐稽徵機關就其增多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又取得土地價值較分割前減少的人,為贈與人,依法申報贈與稅,惟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前述取得土地價值較分割前增多者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 該局舉例,110年間甲君、乙君及丙君協議分割共有A土地,依分割時A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甲君取得土地價值較分割前原持有部分價值增加新臺幣(下同)700萬元,乙君及丙君取得之土地價值較分割前原持有部分價值各減少350萬元,甲君等人就土地價值增減部分無約定另行補償,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項規定應認屬乙君及丙君各贈與350萬元予甲君,乙、丙二人應分別申報贈與稅。 該局提醒,共有人辦理土地分割時,如分割後土地價值較原持有土地價值有增減,且無約定補償時,應依規定申報贈與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錢審核員;聯絡電話:(02)2311-3711分機1909 4-3)被繼承人於區段徵收後領回抵價地前死亡,其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應併入遺產課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土地經政府辦理區段徵收,所有權已歸徵收單位所有,其於領取抵價地前死亡,所遺應領抵價地權利,性質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所稱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並非土地,應依同法第1條規定,申報及課徵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被繼承人王君110年遺產稅申報案件,列報4筆土地公告現值2,206萬元,主張農業用地扣除。經該局發現該4筆土地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所載之所有權人為桃園市政府,查得生前業經桃園市政府辦理區段徵收,且被繼承人王君已申請領回抵價地,並經核定抵價地權利價值4,572萬元,爰將該4筆農業用地改以王君未領取之抵價地權利價值併計遺產課稅,核定補徵遺產稅457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民法第759條規定,土地因徵收之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故被繼承人死亡前被徵收之土地,截至被繼承人死亡日雖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其所有權已歸徵收單位所有,依財政部85年9月11日台財稅第850454736號函釋規定,應將徵收單位核准發給之抵價地權利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呼籲,被繼承人於區段徵收後領回抵價地前死亡,其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應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發給抵價地通知函所載之權利金額申報為遺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郭股長;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446 5、其他稅制
5-1)111年起逾期繳納稅款,滯納金算法不一樣囉!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確保國家財政稅收如期實現及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20條滯納金加徵方式,將原「每逾2日」修正為「每逾3日」按滯納稅額加徵1%,最高加徵率由15%降為10%,並自111年1月1日施行。 該局舉例說明,陳先生接獲109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應納稅款為6,000元,繳納期限為111年1月20日,因忙碌忘了繳納,直到111年2月8日才發現稅單已逾繳納期限,陳先生逾期19天繳納稅款,其應加徵的滯納金依修正後的規定計算,應加徵6%滯納金360元(6,000元×6%=360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接獲核定稅額繳款書時,請先檢視核定內容,如對核定內容有疑義,可先向核定之稅捐稽徵機關查詢,如無疑義,請如期繳納,以免逾期遭加徵滯納金,超過30日仍未繳納者,甚至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新聞稿聯絡人:岡山稽徵所周璧珠主任;聯絡電話:(07)626-0123分機5300 5-2)電動車免徵貨物稅期限延長至114年12月31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為響應節能減碳綠色環保潮流、促進相關產業發展,行政院已依據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第3項規定,核定延長電動車輛免徵貨物稅期限至114年12月31日,以鼓勵民眾購買電動車輛。 該所說明,購買電動車車輛(包括機車、貨車、小客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免徵貨物稅,必須是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的全新電動車輛,且須完成車輛新領牌照登記。另外,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140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該所進一步說明,民眾購買完稅價格140萬元以下新電動小客車,因已完全免徵該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故不能再適用有關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退稅優惠。至於購買新電動小客車之完稅價格超過140萬元部分,除可按小客車稅率減半徵收外,亦可適用中古汽車汰舊換新退還減徵貨物稅規定,惟該新電動小客車應納貨物稅如低於5萬元,其退還之貨物稅金額以該新車出廠或進口時已繳納之貨物稅為限。 該所提醒,產製廠商或進口商應於電動車輛出廠或進口時,先依該新車輛適用之稅率減半報繳貨物稅,俟民眾購買該等車輛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再由產製廠商或進口商向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申請退還已報繳之貨物稅。倘民眾係購買完稅價格超過140萬元之新電動小客車,產製廠商或進口商應於6個月內,檢具相關退稅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申請退還已繳納之貨物稅(最高以5萬元為限)。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銷售稅股王政智;聯絡電話:(04)833-2100分機331 5-3)受疫情影響之事業基本工資補貼放寬認定延長受理期間至111年4月15日
經濟部刻正受理事業申請「受疫情影響事業基本工資補貼」,3月17日修正放寬適用資格認定,並延長受理期間至4月15日,符合資格的受影響事業可儘快上網申請。 經濟部表示,從111年1月17日開始受理申請至今,期間有許多企業反映,雖與員工約定月薪為基本工資,但因支付加班費後超過基本工資、或幫員工調薪後幅度略高於基本工資,致投保薪資高於基本工資25,200元之薪資級距一級,即須以26,400元作為投保薪資,因而不符合補助條件。因此經濟部與勞動部討論評估後,決定修正適用全職員工人數計算方式,除1月到6月投保薪資在25,250元級距的員工人數外,將今年1月到6月投保薪資在26,400元的人數減去110年10月31日投保26,400元之人數,也納入補貼人數計算,但每月補貼人數上限仍不得超過去(110)年10月31日投保在24,000元、25,200元等二個投保薪資級距的員工人數;至於部分工時員工的補貼範圍則不受影響。 經濟部並說明,若先前已提出申請的業者,經濟部會直接按照修正後的適用規定核計補貼款,另配合適用條件放寬,亦將受理期間延長至4月15日,請符合資格事業儘速提出申請。 本補貼的對象為有成立就保投保單位的農業、服務業、受疫情連帶影響之食品、紡織、服飾等製造業,以及疫情期間受損較深的醫事機構、補習班、幼兒園、休閒農場、養殖漁業及駕訓班等事業類型,並須符合110年9月及10月營收相較109年同期衰退20%以上的衰退條件,透過網站可輕鬆提交申請。 新聞稿聯絡人:商業司翁靜婷科長;聯絡電話:(02)7752-3600 5-4)使用牌照稅將於4月開徵,納稅義務人之通訊地址若已遷移,請逕向車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更址
(臺中訊)地方稅務局表示,本市使用牌照稅繳款書係依車主申請之住居所、就業處所或最新營業地址寄送,若原登記之通訊地址已變更,請儘速向車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更址,以如期收受稅單。 該局進一步表示,納稅義務人欲變更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接收地址,車主為自然人可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登記商號或其他組織者,應檢附加蓋公司大小章之中央(地方)政府核發之核准函、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記事項證明書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照影本,至該局網頁線上申辦或以臨櫃、通訊等方式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呼籲使用牌照繳款書除以紙本寄送方式外,為踐行無紙化節能減碳,建議民眾亦可使用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申請以電子方式傳送繳款書,以避免因地址異動而未收到繳款書。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屯分局 二、境外公司現有名單
三重點,宗盛快速為您完成取得合法境外公司執照: 1.取好公司名:您可自行取名,或選擇由宗盛已註冊之現成公司名稱。 2.護照及身分證件:股東及董事護照影本(護照上須有簽名)、決定之股份比例、在台聯絡地址。 3.傳真申請表:填妥申請表,連同以上資料傳真至宗盛,查名通過並繳交設立款項後,我們將立即為您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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